

瑞典艺术家与音乐家权益集体管理组织(Sw edish Artists and M usicians Interest organzation,简称SAM I)坐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中心,米黄色的楼体在整排的联体楼群中占有中间的一段,与一座高耸的教堂相对而望。小楼的外表看起来很普通,但是走进去才发现,它有着不可小觑的容量。地面上有三层:一楼是公共活动区,音乐软件、音乐图书杂志展示柜、阅读区域等;二楼、三楼都是办公室。从一层蜿蜒的小楼梯下去,发现地下还有二层。相继打开几个门,都有声浪轰然而出。原来里面是录音棚,乐队正在做录音的前期准备。地下二层有三个录音棚,还有其它的办公室。SAM班临近的街区上还有一个更大的综合楼名叫NAILEN,大楼除了办公室外,还有剧院、音乐厅(含古典音乐厅、流行音乐厅)、会议厅、餐厅等。这众多丰富、完备的设施不由得使参观者目不暇接,发出由衷的赞叹。
瑞典艺术家与音乐家权益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63年。1961年,瑞典加入《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的罗马公约》,是世界上第四个加入《罗马公约》的国家。当时瑞典音乐家工会和演员工会共同商议,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保护音乐表演者的权利。于是,SAM工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
但是,它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山于音乐表演者在当时普遍对于自己的权利还处于没有认识或模糊认识的阶段,所以在其组织成立时只有四名会员,而他们在与瑞典电台谈判时也异常艰难,相互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收费要求遭到了拒绝。以至第一年收上来的费用只有148美元。在这种情形下,SAM工只能诉诸法院。自至1968年,瑞典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电台必须从1961年(即瑞典批准加入《罗马公约》时)起支付SAM工费用(最终补交10万克郎的使用费,山SAM工付给会员)。而电台开始付费时,也拒绝了SAM日是出的每分钟付给35克郎的要求,而只付给每分钟10克郎(瑞典克郎与人民币大致相等)。而在二十几年后的今天,他们已经拥有了2万会员,在全世界代表了50万音乐表演者收取使用费。电台支付的标准也从当初的每分钟10克郎达到了现在的每分钟140克郎(公共电台、地方电台、商业电台、数字电视付费各有小同的标准)。
SAM工有着完善的法律依据。在瑞典的法律中,对于表演者的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在遇到与广播电台及其它营业场所涉及表演者利益的案件时,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组织”就会诉诸法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表演者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公正的维护,得到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赔偿。有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撑腰,表演者可以更加专心致志地工作,从而小断地焕发出艺术创造的热情。
SAM工首要的职责是帮助音乐表演者获得法律保障,通过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和提高音乐表演者的利益。自1961年以来,瑞典所有的录音制品的详细资料都收在SAM工的数据库中,同时他们还拥有比较完善的音乐表演者数据库,拥有各国音乐表演者会员的编号。庞大而又完善的数据库便于他们进行检索,给保障会员权益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他们的法律依据是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第7条、第12条以及《瑞典著作权法》的第45条和第47条。
在《瑞典著作权法》(2005年7月1日修订)的第45条中,对音乐表演者的专有权利有着如下的规定:
--录制权
--广播/电视转播权
--复制权
--向公众提供权
--精神权利
在第 47条对强制许可制度/个人均衡获酬权的规定是:
--录音制品被播放
--录音制品以其它形式被公演
--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同步转播包含录音制品的广播节目
--第47条小包含点播权
为实现宗吕和目标,SAM工的工作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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